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藝玉園藝資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百松
以上原告與被告張應歷即聖欣企業社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於調解程序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6,9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