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鑫元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彬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歐陽誠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仕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476,2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