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張素女、素女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按依本院卷第29頁系爭買賣契約書所定買賣價金總額),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