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元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惠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欽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231元【計算式:17,100元(分割標的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13平方公尺×30,000分之12,192(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480,2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