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蔡瑞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天乾製藥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2萬元(見本院卷第17頁借款總金額),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