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告 張美華
張馨文
張巍鐘
張耀中
永豐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駱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8,6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0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