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詹鈞評
詹蕙伃
詹蕙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田欣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本院按:另聲明第2項請求違約金給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