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允超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6,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