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門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達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