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郭豐成
郭豐建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莊耀成
被 告 九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懋
被 告 陳恆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預估之復原費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9,0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