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鴻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志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7,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