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天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旺
訴訟代理人 傅敏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昭雄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5,295元〔計算式:(55,700×32.25)+110,000+258,970=2,165,29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