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倍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孟堯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許哲豪即厊格尼美學牙醫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9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