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長江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被 告 新僑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喜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