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告 邱麗紅即昱冠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東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