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被 告 得利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姵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占地約2,773.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則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85
,85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1,100元/㎡×2,773.5㎡=30,78
5,85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30,785,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