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原 告 史益錩
史清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群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