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鴻運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盈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