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欣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