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合康健康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龍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富吉多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方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