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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合康健康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龍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富吉多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方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