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合康健康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富吉多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29,76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9,4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