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41號
原 告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璨麟
被 告 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8,044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79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388,0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楊采浵,嗣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訴訟繫屬中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李敏碩,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見限閱卷),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李敏碩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合先敘明。
㈠兩造為合作生產口罩之目的,於109年10月1日簽立品牌授權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合作契約書),約定由被告授權品牌、許可證予原告,原告基於為雙方合作生產口罩之目的而生產防塵口罩及醫療口罩,由被告提供口罩第一層原料,其餘布料、鼻條及耳罩由原告提供,每個口罩代工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7元,之後部分口罩改由原告提供原物料,原告已出貨予被告收訖,被告曾於LINE傳訊息同意給付210萬元,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也簽發本票交付原告,事後卻反悔不認帳。被告尚積欠原告防塵口罩貨款共3,664,569元【其中斗六廠醫療口罩出貨應收款648,303元,新竹廠防塵口罩應收款1,818,652元(含代工費1,246,152元、銷售費572,500元),新竹廠防塵口罩庫存應收款1,197,614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依原證1至4約定內容、買賣契約、系爭合作契約書、民法第345、367條規定及代工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64,569元等語。
㈡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3,664,569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如受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抗辯:
㈠兩造簽署品牌授權合作契約書,被告基於生產之目的,將授權標的授權予原告,由被告提供第一層及第三層布料,原告代替被告生產口罩,惟生產何種樣式口罩、數量多少、代工費用等,需由兩造就每次不同之狀況議定,若由原告提供原料,口罩價格為每片2.7元,後來原料由被告提供,代工費應以每片1元計算。被告從未同意以每片3.1元計算代工費,
且曾與原告公司會計以LINE異議以3.1元計價,代工費之金額未經兩造合意,原告片面以自己設定之價格,向被告請求代工費用,顯無理由。
㈡原告無醫療器材製造許可執照,謊稱可製造醫療口罩,且口罩品質不佳。被告有收受口罩244,119片(斗六廠出貨)、615,033片(新竹廠出貨),原告主張未出貨庫存之防塵口罩386,327片,貨款為1,197,614元云云,惟此部分庫存數量,並非被告下單要求原告生產,被告未收受這些口罩,亦未授權原告清庫存,無給付此部分貨款之義務,原告主張數量之真實性亦無從確認。原告主張庫存部分,是由被告提供之原物料製作,原告應將原物料還給被告,而非製成口罩。被告已給付原告40萬元,並支付運費及原物料費用計80幾萬元,未積欠原告任何價款,反而是原告尚有原物料價金及貨款未給付被告等語。
㈢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於109年10月1日簽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3號卷第21至22頁之品牌授權合作契約書。
㈡兩造有如下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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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現在開始想辦法銷庫存,減輕下哪怕虧本出,也可以那邊還有我的6.4万聖誕節的庫存共46萬片庫存這樣至少減輕下壓力,我們大家可以周轉一下清多少算多少,總比放在那裡好清一部分,給你們,讓你們也好周轉一下,雖然不能完全解決問題,至少可以緩解壓力,我認賠出清 |
| | 你好,在嗎。藍色星空格子梅花蓮花可以各做一些,我下午讓回頭車拉回臺南,湊一個棧板一個棧板30箱10箱萬聖節 |
| | 74000+223800+113733=411533,已出貨,庫存 000000000000+386327=797860 如果按照2.7算,80萬片都算進去,80*2.7=216防護口罩1.5*20万,30万,216+30=246,雲林已付貨400000+316450款+92287=808737,應收貨款648303,000000-000000=160070餘款,246-16=230,應付款230万 |
| | 銘鱗與菲凱樂帳款說明如下: 1斗六-MD口罩出貨應收款648,3032新竹-防護口罩出貨應收款1,704,1523新竹-防護口罩庫存應收款1,197,6144菲凱樂已匯款項400,0005銘鱗應付菲凱樂款項316,4506菲凱樂代墊順豐快遞運費92,287銘鱗應付菲凱樂款項(1+2+3-4-5-6)2,741,332
我從8月連續一直被坑到現在,我根本就沒有停,一路都在拼,我從去新竹工廠,雲林工廠,每週都去你們那拉貨,有進賬我都儘量先給你,最後順豐運費我都付不出來現在員工,每個少2个,除了遣散就是自己離職。 从寄物料出貨,我儘量自己出運費或者自己過去拉,除了節省成本也是在搶時間。11月和12月,會計在的時候有算,我每個月還虧20萬左右人事成本,當然庫存太多,一堆各種庫存,所以我才自己開店開賣。寄到你那的物料成本也超過100多萬,我知道你那邊也是很多成本。大家相互理解,我也不是占你便宜。我們按照2.7从後面減去的價格,可以讓曼芳重新算下,她是你們會計比較專業,我也相信你們會計,我也是實實在在做事,你們缺材料,有問題我也是一直很支持你們的雲林這邊當時你們遇到困難我也是盡力幫你們看你們忙到半夜,來不及出貨,我自己過去拉貨,幫忙包裝送物流,平均我一周去你們工廠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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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的材料40*2=80,你們材料2.7*40=108,素面1.5*20=30,雲林餘16,80+108+30=218-16=202,這樣全部庫存都算我的,如果你們有其他渠道可以消化庫存也可以提出其他方案我現在開始想辦法銷庫存,減輕下哪怕虧本出,也可以那邊還有我的6.4万聖誕節的庫存共46萬片庫存這樣至少減輕下壓力,我們大家可以周轉一下清多少算多少,總比放在那裡好清一部分,給你們,讓你們也好周轉一下,雖然不能完全解決問題,至少可以緩解壓力,我認賠出清 |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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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香的物品到現在還沒收到寄到哪裡去呀? 剛到,總共幾片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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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個今天回到,昨天司機站點了這個當然比較貴,這2000也是以前做的啊,可以算便宜一點你給我下你那邊的對賬單啊都半年了啊 |
| | 那你應該算我們低於3元 幫你們清庫存我正在問張董看了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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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了 10月代工出貨324,000 11月代工出貨693,780 11月銷貨出貨59,000 12月代工出貨364,972 12月銷貨出貨399,000 1/14庫存1,197,614 總計3,038,366 防護口罩代工費及銷貨總計(含庫存)
這是醫療口罩的款項 菲凱樂防護口罩出貨統計表-0000000.xlsx 你的對帳單資料請提供相關的出貨單等明細可否提供給我們嗎?這樣我好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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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一个醫療口罩的啊 像直接从工廠出貨到你們那邊沒有出貨單啊 |
㈢兩造有如下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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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斗六-MD口罩出貨應收款648,303 2新竹-防護口罩出貨應收款1,704,152 3新竹-防護口罩庫存應收款1,197,614 4菲凱樂已匯款項400,000 5銘鱗應付菲凱樂款項316,450 6菲凱樂代墊順豐快遞運費92,287 銘鱗應付菲凱樂款項(1+2+3-4-5-6)2,741,332 |
| | 待退貨那個是當時你們客戶要的啊 還沒有寄出的庫存這也不能算在我這邊啊 3.1代工費,前面有40万片用的我的材料啊 也不能按照3.1算啊 後面md的用面層都2.5了,用我的材料防護3.1不太合理啊 如果按照3.1算,那在你們那邊庫存都超過250万了,還有加包裝盒快三百萬了 我定的布料1100公斤親膚層可以做110萬片,耳帶可以做40萬片,容噴布40萬片 包裝盒20万費用 |
| | 這些事情你應該要跟張董好好討論一下,我只是把 數字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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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價格還沒談好 現在口罩都賣不動一堆庫存,外面價格跌到幾毛錢 |
㈣兩造有如下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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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製造日期寫1125比較好 我先做1万盒少量,不夠以後可以重複做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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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改這個嗎,我這邊有5个銷售和一個專賣店,2个百貨專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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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艾斯巴達有限公司,蓋章出貨單,1125之後的就可 以,出貨給菲凱樂,防護口覃50000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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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這樣用多久? 已與菲凱樂確認銷貨單請愛斯巴達幫化協助蓋發票章再回傳 |
| | 請清關後,貨送到台北辦公室,台化市○○區○○ 街000號1樓,謝謝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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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聖誕節這個我會再改加其他元素 加金色麋鹿 (照片) 我的迷彩比他們好看 明天布料9點派送 91157運費 12點前會到,明天順豐祇有一個人送貨 剛剛他們説明天要稍微等一下 9點-12點 後面送到新竹要找1.5噸的小卡車 600公斤,布料體積比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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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説 12點點會送到 00-00000000 順豐這個站點的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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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週一設計萬聖節盒子 還有青花瓷 定版后 他們可以預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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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共有22件 所以派車至少要3.5噸車 對 還沒搬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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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照片)
這些運費快夠買一噸布料了,我也幫你們定了195的親膚層一噸,可能下周到,海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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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幾款先推青花瓷和寶格麗格子星空舊版賣的差不 多再推新版星空,周一可以先設計萬聖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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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的 新竹工廠聯繫人電話給我一下 週一這些口罩做出來可以先拍實體圖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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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週一確定一下口罩包裝盒,可以先預購明天布料到,注意布料的壓力鋼印 壓力要調整和其他布料不一樣,這是45克的,耳帶機燙印溫度 運費91157,明天早上9點派送 |
| | 我又定了175親膚層100公斤先快遞到新竹工廠下周三左右有的用,不然175後面的1噸下下周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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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天布料到工廠,注意布料的壓力 鋼印壓力要調整和其他布料不一樣,這是45克的,耳帶機燙印溫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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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邊工廠負責生產的人員電話也給我下,後面有事 情可以及時溝通 我定了一些黑色耳帶,做黑色星空要用黑色耳帶 |
| | 你那邊工廠有其他聯繫人嗎,這樣可以瞭解生產情 況,不然每天聯繫不到你,不知道情況,後面銷售和生產脫節,都會亂套 這邊每天很多在預定的,生產週期,最後做不出來一堆退貨的 包裝盒周一到我這邊,所有環節都在趕行程,萬聖節他們其他品牌下周一開始出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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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誰不能吸下去啊,他要防水 後面布料週二發的的週末到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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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在在做了嗎,可以找車或者物流寄給我我。 很多人都在等都在等萬聖節,都在搞活動 臺南市○○區○○○○路00號,李松林,0000000000,我有和順豐新竹大榮簽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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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0臺币一個產品 這批布上周船沒發出來,明天才發 |
| | 我之前的舊的布料還在那邊,拿出來也不太好,他 有新的花色我看客戶反應不錯就補充一下,上次不是也推薦你買一些花色這樣大家花色比較多,客戶好選擇 我後面都沒再定他的盒子,都是之前剩下的,盒子都放了快50个託盤,你的快40个託盤,之前那八款30多個託盤 還有一个8月欠我貨款100万到現在還有50左右,給了我一些幼幼,上次有拿到你那邊工廠,給他們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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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幾圈試試,幾十米,前面分切後面張力沒過來這個可能是最邊上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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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晚上8-9點有回頭車過去拉貨 我把這邊星空2款包裝盒發給你,明天過來取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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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南市○○區○○路000號,0000-000-000, 賴小姐 藍色星空布料先發這這邊 (照片) |
| | 黑色星空和梅花 蓮花也快沒了 還有藍色星空的布料 臺南市○○區○○○○路00號,菲凱樂, 0000000000 00000000000 月結號 新竹物流 藍色星空布料 也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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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蓮花我這還有10箱 黑色還有多少 明天回頭車八點左右到新竹 黑色蓮花可以給我 梅花還有嗎 上次還有400公斤左右175親膚層還給另個工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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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 湊20好了 蓮花11 回頭車已經收到貨了嗎 剛打電話説已經收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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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照片) 先做這個,白色聖誕配綠色耳帶 黑底金色麋鹿配黑色耳帶 綠色耳帶 (照片) 紫色耳帶 (照片) 黑色耳帶 (照片) 白色 (照片) 白色耳帶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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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寄給我吧 有盒子和聖誕口罩,還有布料 金色糜鹿 今天又下來嗎 |
| | 白迷彩165mm先寄一卷給我 地址:彰化縣○○鄉○○路○段00巷00號, 張先生,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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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兩張本票應該寫一張就夠了,不應該寫兩張,其他 對賬單沒有什麼大問題,給你們會計曼芳對下比較準確,我也相信你們會計,這樣大家沒有爭議。我會儘量爭取其他業務收入來抵消這些款頂。 可以寄回一張給我嗎 (照片) 74000+223800+113733=411533,已出貨, 庫存000000 000000+386327=797860 庫存我們雙方各自平攤一半,去掉20万, 60万乘2.7, 60*2.7=162+防護口罩1.5乘20万,30万, 162+30=192,肯德利多付15万,192-15=177, 是不是這樣算,210-177=33 相差33万 |
| | 李總沒有所有東西都是你佔便宜的,你去跟我能幫你的我都幫你了!該幫你說話我都幫你說話了! |
| | 我沒有佔便宜啊,我那是真的是人民幣兌換被編, 後面一直也是盡力還你,12月1月2月也有還你,肯德 |
| | 从寄物料出貨,我儘量自己出運費或者自己過去拉 ,除了節省成本也是在搶時間。11月和12月,會計在的時候有算,我每個月還虧20萬左右人事成本,當然庫存太多,一堆各種庫存,所以我才自己開店開賣。寄到你那的物料成本也超過100多萬,我知道你那邊也是很多成本。大家相互理解,我也不是占你便宜。 (照片) 如果按照2.7算,80萬片都算進去,80*2.7=216防護口罩1.5*20万,30万,216+30=246,雲林已付貨400000+316450款+92287=808737,應收貨款648303,000000-000000=160070餘款,246-16=230,應付款23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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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剛給你哥打通電話了我儘量趕快去把庫存清一些,這樣還的比較快,後面在用其他業務收入來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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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或工作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以確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即適用買賣之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5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意旨參照)。
1.經查,兩造於109年10月1日簽立系爭合作契約書,僅約定被告就契約書所載第1條授權標的,基於生產製作特定物品為目的使用,授權原告使用,但就系爭口罩代工製造方式、原物料提供、單價、數量等事項,為嗣後兩造以口頭或LINE連繫方式約定之,並未簽立書面契約等情,此有原告提出系爭合作契約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3號卷第21-29頁,下稱臺北地方法院卷),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8頁)。
2.次查,兩造於簽立系爭合作契約書後,就系爭口罩製作設計、材質、交付等過程,兩造曾以LINE通訊軟體為不爭執事項㈣所示之對話為連繫。依前開通訊內容可知,被告就系爭口罩之外層圖案設計、口罩各層材質、耳帶之配色及款式,均逐一與原告確認後,原告乃依被告之需求而製作,而所需之材料則由兩造分別提供部分材料,嗣原告將製成之口罩成品交付被告,由被告自行販售,足見兩造口頭約定系爭口罩之代工製作及買賣應屬製造物供給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且兩造就訂定系爭契約之意思,除重在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外,亦重在工作之完成,依首開說明,系爭契約應屬買賣及承攬契約之混合契約。又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已交付及庫存(尚未交付)口罩之貨款,而被告係就已交付口罩計價方式,及未收受庫存口罩云云為主要抗辯,而非系爭口罩製作,是兩造間之爭執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則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口罩貨款,自應適用買賣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原告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3,664,569元,有無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口罩代工費,兩造約定依熔噴布由何人提供,分別以單價2.7元及3.1元計算,原告已依約定代工製作口罩,被告自應給付已交付及庫存(尚未交付)口罩貨款3,664,569元等語,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抗辯。
1.經查,原告將其所屬斗六廠和新竹廠陸續交付(含銷售)口罩予被告,及新竹廠尚有386,327個庫存口罩乙事,分別製作出貨統計表3紙(見臺北地方法院卷第31、65、89頁),傳送予被告後,被告就系爭口罩單價計算方式雖有爭執,但並未爭執系爭口罩數量乙事,且曾回覆原告公司會計稱:「單價不對,數量對」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即不爭執事項㈢編號4)。其後原告法定代理人張璨麟為收取口罩代工費1,197,614元,於110年4月27日偕同張珏銘前往被告公司,而由李松林簽發票面金額210萬元之本票2紙予原告,雙方並簽立協議書。嗣李松林為簽立上開2紙本票及系爭口罩貨款乙事,曾向張璨麟表示「兩張本票應該寫一張就夠了,不應該寫兩張,其他對帳單沒有什麼大問題,給你們會計曼芳對下比較準確,我也相信你們會計,這樣大家沒有爭議。…」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即不爭執事項㈣乙部分編號1),繼於110年5月1日李松林依原告新竹廠出貨統計表(含已出貨及庫存數量)口罩數量核算應給付貨款金額乙事,以LINE發送訊息向原告表示:「74000+223800+113733=411533,已出貨,庫存386327。411533+386327=797860。如果按照2.7算,80萬片都算進去,80*2.7=216防塵口罩1.5*20万,30万,216+30=246。」等語(見臺北地方法院卷第93頁;即不爭執事項㈡甲部分編號3),由此可知,被告就原告已交付及尚未交付之庫存口罩數量並不爭執。又前開尚未交付之庫存口罩數量高達382,367片,如非被告下單委由原告代工製造,衡諸交易習慣,被告於上開對帳及協議貨款數額過程中,理應提出質疑,甚至否認該筆代工訂單,而無逕以原告對帳單所載口罩數量核算口罩貨款,足證原告確有交付被告及庫存上開3紙出貨統計表所載數量之口罩無誤。被告抗辯,並未下單要求代工製造庫存之口罩,及已交付口罩數量非出貨單所載之數量等語,應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2.被告另抗辯系爭口罩代工費之金額未經兩造合意,原告片面以高於業界代工費行情計算,並不合理云云。惟查,兩造於收受、銷售系爭口罩過程,在110年3月11日前後曾為不爭執事項㈡乙部分對話過程(見臺北地方法院卷第103-107頁;即不爭執事項㈡乙部分編號1-7),被告即向原告表示「當時你們代工費就差不多3元了」等語(見臺北地方法院卷第105頁),可見兩造曾合意以3元左右金額作為代工製作口罩之單價。又查,被告收到原告會計對帳資料,於爭執口罩單價計算數額時,曾表示「3.1代工費,前有面40萬片用的我的材料啊」、「我定的布料1100公斤親膚層可以做110萬片,耳帶可以做40萬片,容噴布40萬片」等語(即不爭執事項㈢編號2)。又李松林與原告協議系爭口罩貨款金額時,曾對原告表示:「我的材料40*2=80,你們材料2.7*40=108,素面1.5*20=30,雲林餘16,80+108+30=218-16=202,這樣全部庫存都算我的。……」等語(見臺北地方法院卷第299頁;即不爭執事項㈡甲部分編號7),足見被告爭執系爭口罩單價數額多寡,亦係以熔噴布由人提供作為單價金額增減主要依據。再者,000年00月間至110年1月31日之系爭口罩製作期間,兩造於不爭執事項㈣LINE對話過程(見本院卷第161-287頁),雖未談及系爭口罩每片單價為何之對話內容,然原告於109年11月9日以LINE發送訊息向原告表示:「熔噴布快沒了。」,同日被告則回覆稱:「先用你們的。」、「價格加上去就可以。」(見本院卷第227頁;即不爭執事項㈣甲部分編號101、102);其後前開口罩代工製作期間,並未見被告有另提供熔噴布予原告之訊息,可知000年00月間之前,原告代工之口罩係以被告提供熔噴布所製作之口罩,其後始由原告自行提供熔噴布代工製造口罩。又原告主張兩造約定熔噴布如由被告提供口罩單價以2.7元計算,如由原告提供則以3.1元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之計價方式,亦與兩造就口罩單價數額發生爭執時,被告所稱「當時你們代工費就差不多3元了」等語,大致貼近。是認原告主張系爭口罩單價如熔噴布由被告提供以2.7元計價,反之如由原告提供則以3.1元計價乙節,足堪採信。
3.再查,原告確有交付被告及庫存之口罩數量,確如原告製作3紙出貨統計表無誤,而原告代工製作期間,關於新竹廠已出貨交付之口罩其中109年10月至11月間製造部分,口罩之熔噴布原料應係由被告提供,則依兩造之約定,上開期間口罩代工單價費用自應以2.7元計算,原告主張就109年11月期間代工製作223,800片口罩以3.1元計價,自屬無據。至於,原告自109年12月以後所代工製作口罩,熔噴布原料係原告提供,則原告以單價3.1元計算,核無違誤。據此計算,被告應給付新竹廠代工製造及銷售之口罩(含庫存)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貨款。
4.被告另抗辯並未收受附表三所示口罩,並無給付此部庫存口罩貨款之義務。惟按買賣為雙務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出賣人對買受人則負交付標的物及使其取得所有權之義務,此項互負之義務有對價關係,此觀民法第348條第1項、第36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民法第234條及第23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先前因系爭已交付及庫存口罩單價計算方式互有爭執,被告拒絕給付貨款,經原告於110年5月12日以板橋文化路郵局1056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應於同月17日前取走庫存口罩及紙盒等語,此有被告提出前開存證信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3頁),被告既收受前開存證信函,迄今仍未受領系爭庫存口罩,依前開規定被告即負遲延受領責任,則被告以其未受領系爭庫存口罩為由,拒絕給付此部分貨款,並無理由。基此,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三所示庫存口罩貨款,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5.再按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出賣人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自負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賣標的物如係特定物,於契約成立前已發生瑕疵,而出賣人於締約時,因故意或過失未告知該瑕疵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知有瑕疵仍為購買者,則出賣人所為給付之內容不符合債務本旨,即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1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924號判決參照)。復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民法第356條、第35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前項關於6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民法第365條亦有明文。查,原告並無醫療器材製造許可證,不得代工製造醫療口罩,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12頁),則其代工製作之口罩自非醫療口罩,原告故意不告知被告,其無醫療器材製造許可證乙事,就附表一所示口罩以醫療口罩代工製作,此部分口罩自屬物之瑕疵,且可歸責於原告。又被告抗辯原告無醫療器材製造許可證,其代工製造之醫療口罩(即附表一所示之口罩),不能以醫療口罩計價等語(見本院卷第477頁),有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之意。參酌被告知悉原告無醫療器材製造許可證乙事後,而將原告交付之醫療口罩捐贈第三人等情(見本院卷第299、315頁),足見原告代工製造此部醫療口罩並無交易價值,被告抗辯無給付此部分價金之義務,自屬有據。基此,關於附表一所示口罩經扣減代工製造醫療口罩189,134元後(因為交易價值經減少價金至零),原告就斗六廠交付、銷售之口罩費用應為附件一所示270,035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6.基上,被告因系爭口罩買賣契約關係應給付之貨款合計為3,196,781元(計算式:270035+0000000+0000000元=0000000),經扣減被告已給付40萬元貨款、代墊快遞費92,287元及原告積欠被告款項316,450元(見本院卷第321頁)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貨款為2,388,04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7.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請求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1月31日(見臺北地方法院卷第133頁;本院卷第3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388,044元及自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揭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另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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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4,060元 【計算式:(74000+223800))片×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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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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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614元 【計算式:(160161+10652+58580+25333+107534+15354+4100+1700+39+992+1882)片×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