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3號
原 告 林中禾
被 告 陳雨利
林怡伶
章思敏
郭錦雲
吳再添
陳奇祥
葉荑芬
楊晨妤
莊姜鳳英
上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莊玹寧律師
被 告 張智斌
陳淑敏
林錦池
許誌庭
兼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只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張馨文
訴訟代理人 莊玹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除地上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