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4號
原 告 森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芳義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邱寳玉
黃永熏
黃子侑
黃敏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律師
洪梅芬律師
王紹雲律師
涂欣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