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森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芳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寶玉等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8,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