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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43號
原      告  緯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吳秀華
            吳清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即原告須經該案判決確定對被告吳秀華有債權存在,於本件訴訟始有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利益,或得請求撤銷有償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