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2號
原 告 元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惠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被 告 中華民國財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謝馥蔓
被 告 陳丁在
黃欽亮
郭再福即郭翁錦皮之繼承人
王戊枝即郭翁錦皮之繼承人
王雅萍即郭翁錦皮之繼承人
王慧蘭即郭翁錦皮之繼承人
張茗禎即郭翁錦皮之繼承人
張庭瑞即郭翁錦皮之繼承人
張景智即郭翁錦皮之繼承人
兼前列王戊枝、王雅萍、王慧蘭、張茗禎、張庭瑞、張景智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慧菁即郭翁錦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