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柏盛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興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8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5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