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9號
上 訴 人 翁玥袗(原名翁佳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旭生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9,0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