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元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文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