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7號
上訴人即原告 張珈榜即張世杰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吉禾農作股份有限公司、盧彥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