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
原 告 臻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一平
被 告 三巨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學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三巨企業有限公司、陳學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巨企業有限公司、陳學龍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33,1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