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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

原      告  臻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一平 


被      告  三巨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然經被告聲明異議後,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3,170元,該
    裁定業於112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  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