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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1號
原      告  康可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適鴻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被      告  林宥銅  
訴訟代理人  林蓁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