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1號
原 告 康可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適鴻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被 告 林宥銅
訴訟代理人 林蓁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前具狀陳報就被告民國114年9月22日陳述意見狀之意見(包括對被證20、21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