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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士豪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永宇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寶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