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倍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孟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哲豪即厊格尼美學牙醫診所
追加 被告 葉錦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2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3,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