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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2號
上  訴  人  賴帝任 
被  上訴人  簡日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