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2號
上 訴 人 賴帝任
被 上訴人 簡日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