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銓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尉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威爾森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6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萬3,8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