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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1號
原      告  蘇松坤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三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楊宛臻律師
            黃郁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5月2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5月2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