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16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林盈秀
林煜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