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25號
原 告 友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1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