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44號
上 訴 人 鴻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4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1萬8,916元,應繳納裁判費3萬7,43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