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淑珠
沈佩儒
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亞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