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瑀顄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秝澄時尚生活創意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錦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大小章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翁瑀顄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