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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3號
原 告 黃俊豪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被 告 粟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文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