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進興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15號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