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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告  許煥祺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李明翰律師
被      告  台灣樂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永恩 
訴訟代理人  曾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之委任狀及民國112年3月29日、112年5月4日、112年5月15日、112年6月8日民事答辯等書狀,均未記載委任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且未經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