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貿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靜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程桂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851,184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3,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