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被 上訴人 安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銘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